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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行字[2005] 126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是我校仪器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科研工作起重要作用,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条 需要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的单位,要编制商丘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后,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审批通过的设备,按照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六条 申购单位应在设备到校前落实好设备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七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有效索赔期为90天(设备到达国内港之日起90天)。凡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请商检局复验,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涉、索赔。
第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元件材料、装配和设计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下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时,必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商检局复验出证,向外商提出合理要求。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应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请当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开箱商检,商检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按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作好帐、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使用人员要熟悉所管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操作方法,并要具有一定维护保养知识。设备使用单位要逐台件建立详细的设备档案资料,专人管理,学校组织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如实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自购入后五年内由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期内,只限于校内教学科研使用,不得随意转让、挪用。
第十五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办法,参见《商丘师范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