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缓解教育经费紧张的矛盾,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勤俭办学、修旧利废的思想教育。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实验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师生员工树立起勤俭为本、以院为家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和维修工作。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维修工作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服务意识,发扬奉献精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98%以上。
第四条 新仪器设备的维修。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报告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五条 旧仪器设备的维修
1、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报维修科,维修科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核算维修经费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审定、并报院领导审批。
2、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原则上以旧换新,统一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购置。
3、凡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维修费用由肇事者承担,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4、维修科原则上只负责原购价值2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原购价值200元以下的设备由本单位组织有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维修,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六条 修复后,维修科组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维修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第七条 凭《商丘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和维修凭证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维修的情况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维修记录统计表》要存入设备维修档案。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经费,学院根据教育部【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拨维修专项经费到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监督维修科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维修仪器设备,未按此办法办理,私自送外维修的,其维修费用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各教学单位、公共教学设备和图书馆的仪器设备,其它单位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