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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4-16 10:12:45 作者: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7)5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为贯彻此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册”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1: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doc
    附件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doc
    附件3:化学、生化材料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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