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5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为贯彻此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册”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1: 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doc 附件2: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doc 附件3: 化学、生化材料类.doc |